12月17日,浙江省根据《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管理工作》开设了为期一天半的培训,废话不多说,以下内容是个人依据会议的讲解整理的培训内容:
1、审批改为备案制
自2018年11月10日起,全国下放了11个省市开始,进口非特殊产品正式从国家局的行政许可审批制改为“备案制”;11+1制,十一个省市可以在当地省(市)局备案,不在是一个省市范围内的,还是由国家局代为接收备案资料。
2、境内责任人
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在沿用“在华申报责任单位”,统一改为“境内责任人”。境内责任人既负责申报,也负责产品的管理(包括产品的销售、经营管理、进口、安全责任),不同的区别在于:一个国外企业只能授权一个在华责任单位,但境内责任人是一个系列产品就能授权一个境内责任人,这个更具灵活性。
需要提醒大家的是:授权时需要想好,新政策刚刚下放,药监局的变更系统暂时还未开通,具体开通时间未定,一旦确定后,想要变更可能有些困难。
3、收货人
收货人的口岸是可以增加的,例如:在上海备案,然后想在舟山口岸进口,这个是可以的,并不受限制,补充填报,系统增加收货人信息即可。
提示:收货人也是需要承担一些责任的(还需明确)
4、产品延续问题
产品需要延续的,需按照备案重新申报,变更的一样(具体资料要现在有待确认,现在的消息是可以用原来的资料)
5、提交资料后的结果
提交资料后,受理大厅即可决定“备案”或者“不备案”,有以下四种情况:
(1)检查没有问题,通过
(2)不涉及安全性问题,补充资料
(3)涉及安全性问题,召回,整改或暂停进口
(4)涉及违法,依法处理
6、关于资料中涉及到的一些问题
1、问:化妆品禁用的风险物质,风险=危害?
答:化妆品成分中的禁用物质分为两种情况:一个是主动添加,另一个是被动带入。前者主动添加这个当然是不可以的,但被动带入是很有可能的,由化妆品原料带入、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,可能对人体健康赞成潜在危害的物质。所以,会涉及到一些产品的加测问题:二恶烷,甲醛、苯酚、石棉、农残等;这些都需要注意。
2、问:什么样的染发产品会被判定为特殊产品?
答:染发类的产品也不全是特殊类,分为三种情况:
(1)一次性喷染(附着在头发表面的彩色喷雾),能够洗掉的是非特殊产品;
(2)短期染料,能够持续一段时间的;是特殊产品。
(3)永久性染发,通过和头发产生反应后,不能洗掉的染发剂是特殊产品。
3、问:孕妇使用的产品是不是可以这样宣传?这类产品是否能够申报?
答:孕妇使用是可以宣传的,但需要提供产品配方设计原则;但需要注意的是:孕妇使用的产品宣传了祛妊娠纹或是哺乳期祛妊娠纹,这样是不可以的。
4、问:产品宣传上一些需要注意的点
答:“有机”这个不可以(有机的成分其实不全是好的,医学上的专业程度来讲,一些有机成分是容易一起过敏的)
值得一提的是,虽然“有机”不可以宣传,但“环保”的化妆品标签是可以有的哦,只要企业认为自己的产品足够有说服力,可以向环保部申请“环保标签”,这个是没问题的。
“纯天然”这个词语就不要想了,任何可以制作成化妆品的原料都是需要加工的,这个是不存在纯天然这种说法的。
5、问:防晒类的产品,是不是只要不宣传防晒,就可以按照非特产品申报?
答:这个是不准确的,需要根据产品的配方成分而定,如果产品中的防晒剂超过0.5%就要归为防晒产品了。
(未完待续)